计划生育政策及法规
1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,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:
(一)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具有再生育能力的;
(2)独生子女与独生女结婚的;
(3)农村人口中,男性结婚,定居在独生女家中;
(4)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是烈士独生子女的;
(五)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一等以上残疾军人的;
(6)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,相当于二等功以上残疾军人的;
(7)农村人口中几个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;
(8)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是两代以上独生子女的;
(九)流域周边山区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流域内山区乡镇(不含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坝、丘陵、河谷)的农村人口中,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子女户;
(10)盆周山县偏远高寒山区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;
(11)婚后患不孕症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收养一个孩子并怀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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