超声波检查不应频繁进行
超声检查因其简单、可靠、无痛、无创、无辐射、安全而被广泛使用。尽管如此,孕妇也不能盲目频繁地做超声检查,以免对胎儿造成不必要的 “干扰”,检查时应严格按照医嘱进行。
一般来说,怀孕期间最好做四次超声检查。
第一次检查可以在怀孕早期(第12周末之前)进行,在怀孕第10-12周进行比较合适。在以下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超声检查:如果出现先兆流产并伴有长时间的阴道出血;排除葡萄胎;排除宫外孕,或妊娠合并子宫肌瘤、卵巢肿瘤等。
第二次检查可以在怀孕中期进行(在怀孕13至27周末)。此时的超声检查可以清楚地看到胎儿各器官的情况、羊水的量和胎盘的位置,以便早期发现异常或畸形(如先天性无脑儿、脊柱裂、脑积水、连体儿等)。
第三次检查可以在怀孕后期(怀孕28周后)进行。其目的是了解胎儿的发育情况,并进一步检查是否有畸形,特别是唇腭裂。此外,一些太小或尚未表现出来的畸形也可能在这个时候被发现。
最后一次超声检查可以在接近预产期或临产前进行,目的是根据胎儿的头部直径和骨骼测量来估计胎儿的重量,并明确胎位,以预测母亲是否能自然分娩。通常情况下,头朝下、脸朝向准妈妈的脊柱、背部向外的胎位就足以实现自然分娩。医生还需要检查胎盘的位置和功能分级,为胎儿的安全出生做好准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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